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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法院审结全省首例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

时间:2024-09-15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城东法院审结全省首例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因售卖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安宫牛黄丸”获刑。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林某某通过微信从他人处以每粒30元的价格购进了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安宫牛黄丸”120粒,并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并以每粒320元至450元的价格出售35粒,获利人民币14570元。2023年4月,马某某从林某某处以每粒450元的价格进购上述“安宫牛黄丸”30粒,并以总价17000元的价格转售他人,获利人民币3500元。

  2023年6月1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书》,认定案涉“安宫牛黄丸”产品包装标签显示有成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属于药品;上述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标签所列成分、功能主治未经核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案件审理期间,林某某退还各被害人全部药款并取得谅解,马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并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

  城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马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结合林某某、马某某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妨害药品管理罪

  一、罪名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区别

  (一)犯罪对象:前罪的是真药,后罪的是假药。

  (二)侵害法益:前罪犯罪对象不是假药,不具有对人民的健康、生命权利的侵害性,所以侵害的主要法益是药品管理秩序,后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公民的生命健康。

  (三)犯罪形态:前罪是具体危险犯,后是抽象危险犯,后者的入罪标准低于前者,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行为就会对公民的生命健康产生危害的可能性,但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

  (四)刑罚轻重:前罪是轻罪,法定最高刑只有7年;后罪是重罪,法定刑最高可至死刑。

  三、人民法院打击涉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情况

  近年来,涉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频发,人民法院在办理涉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时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全方位法律保护,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形成打击合力,铲除犯罪滋生土壤。同时,加强溯源治理,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推动药品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促进药品生产销售行业专项整治,压缩涉药品犯罪的生存空间,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四、温馨提示

  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要通过正规渠道,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药品要保持警惕,切勿只图价格便宜而购买非正规渠道销售的药品,给自身及家人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25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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