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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以“枫”促“和”,这起拖欠16名彝族农民工工资纠纷是这样解决的

时间:2024-08-31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瓦房法庭通过“法庭+N”机制,联合三座店镇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为四川省大凉山地区16名彝族农民工讨薪7788元。

  

  

  案情简介

  以甲某为首的16名农民工均来自四川省大凉山地区,此次他们受雇于张某为三座店镇农户刘某分拣土豆。但由于是在夜间头顶夜灯进行分拣工作,视线不清,加上近日雨天土地泥泞,造成土豆大小不一、泥土太多,因此被收购商拒绝收购。看到土地里还有很多遗漏的土豆,刘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故张某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甲某等人工资。此后一连几天,甲某等人蜗居在几平方米的平房里,吃住没有保障,无耐之下,8月18日,甲某一行人第一次来到三座店镇司法所请求法律援助。在三座店镇司法所闫文满所长的主持调解下,甲某与张某委托的带班员工董某达成口头协议:第一,农民工将地里没有分拣的土豆全部分拣回来;第二,由于之前分拣质量不合格,张某雇佣人员进行二次分拣的人工费700元由甲某一行人负责承担,在未发放的工资里扣除。口头协议达成后,8月19日,甲某一行人将地里遗漏的土豆全部分拣,农户刘某也验收完毕。8月20日,甲某来到司法所签订调解协议时,刘某又以土豆每日收购价格都不一样,因分拣质量不合格耽误了出售时间,造成了5000多元损失,再次要求这些损失由张某承担,张某却认为这是甲某等人的工作失误造成的,要求由甲某他们承担,双方调解再度陷入僵局。

  现场调解

  8月21日上午,通过“法庭+N”机制,司法所积极联系了宁城县人民法院瓦房法庭,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瓦房法庭干警们立即前往土豆种植基地,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三方各执一词,毫不退让,见此情形,霍晓彬法官首先让干警与甲某、董某算清工资,确定好刘某损失的具体金额,其次采用“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霍法官从情理角度劝解刘某体谅彝族农民工生活贫困,背井离乡的为刘某工作,最终刘某接受3000元调解金额。随后,考虑到甲某等人语言沟通上有障碍,霍法官用最通俗易懂语言释法明理,告知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待几方态度软化后,霍法官又组织“面对面”调解。从中午12点到晚上9点,经过多轮“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同意3000元损失与甲某等人各担一半,同时雇工人二次分拣的700元也不再让甲某等承担。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向法庭申请了司法确认。董某当场支付甲某一行人工资7788元。甲某在收到工资后,激动的用彝族话说:“卡沙沙!卡沙沙(感谢的意思)司法所和法庭的领导,这么快帮我们要到了工资。”霍法官:“不用客气,中国是多民族国家,语言多样,法律相通,希望你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工作质量,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也欢迎你们有机会再次来到这里。”

  

  本次纠纷的成功调解,得到了三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也是瓦房法庭保障农民工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诚信建设的生动体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霍法官说:“民生无小事,解决农民工的‘薪’愁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像甲某等人这样的少数民族农民工,更事关人心向背和民族团结,必须坚持及时、快速、高效的处理此类矛盾纠纷,切实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容不得半点闪失。”

  一直以来,瓦房法庭为依法公正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探索了各项便民措施。一、为农民工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开通涉农民工案件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二、法庭配置专职人员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诉前;三、将调解贯穿于办案全过程,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借助“法庭+N”多元解纷机制化解矛盾;四、积极开展农民工普法宣传,加强农民工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下来,宁城县人民法院瓦房法庭将继续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好“枫桥式人民法庭”,用司法公正助力诚信工程建设,用司法力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用司法温度促各民族团结之花盛开。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798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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